3.3 钻井施工


3.3.1 钻井队应严格执行钻井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和井控的安全技术要求。
    钻井设计的变更应按规定的设计审批程序进行。
3.3.2 钻台、底座及机、泵房应无油污。
3.3.3 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机泵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3.4 远程控制台及其周围10m内应无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3.3.5 井口附近的设备、钻台和地面等处应无油气聚集。
3.3.6 井场内禁止吸烟。
3.3.7 禁止在井场内擅自动用电焊、气焊(割)等明火。当需动用明火时,执行动火许可手续,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3.3.8 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油、废液等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物或外溢物应迅速处理。
3.3.9 井控技术工作及其防火、防爆要求按SY/T 6426的规定执行。
    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按SY/T 5742的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并按期复审。
3.3.10 井场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3.3.11 钻开油气层后,所有车辆应停放在距井口30m以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距离井口30m范围内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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